提交材料說明
一、第二批申報單位自評報告的內容
1.執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申報單位應說明2007年以來執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的情況,有無違規行為。進行勘察時必須有立項文件,若沒有相應文件勘察單位簽字蓋章,提供了勘察報告屬違規、違反程序。以地方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公布的記錄為準,應提供證明。
2.承攬業務
申報單位應提交2007年以來完成項目清單,并說明有無超越資質、以其它單位名義承攬業務或其它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問題。以地方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公布的記錄為準,應提供證明。
3.法規中禁止的其它行為
申報單位應說明2007年以來有無違反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有無行政主管部門的處分記錄。以地方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公布的處分記錄為準,應提供證明。
4.執業技術人員和注冊工程師
申報單位應說明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注冊人員的執業狀況,有無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有無私自為其它單位勘察設計項目簽字、蓋章的情況,并提交2007年以來在冊的注冊工程師及工程負責人、審核人的人員清單,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學歷、職稱、崗位、是否為返聘或外聘人員。以地方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公布的處分記錄為準,應提供證明。
5.執行國家收費標準情況及是否有不正當競爭的情況
申報單位應說明2007年以來執行國家收費標準情況(合同號、名稱、綜合米金額)及是否有提供回扣等不正當競爭的情況。國家收費標準規定勘察設計收費的浮動率為±20%,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供企業執行國家收費標準的情況,如申報單位無壓價行為應提供全部項目合同及工程結算單。
6.合同履約
申報單位應提供2007年以來依法簽訂合同及合同履約情況,提供的旁證材料不少于5%。電話回訪是可以接受的形式,顧客回訪記錄應有回訪單位名稱、聯系人及電話。2005年以來,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評為“守信企業”或“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的應提供證書復印件。
7.技術法規中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
申報單位應說明2007年以來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有無被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情況。
8.節約、環保
申報單位應說明2005年以來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措施與成效,是否滿足國家節能環保要求,有無違規。應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
9.安全質量
申報單位應說明2007年以來安全質量情況,有無安全質量責任事故、安全質量投訴和安全質量糾紛。關于安全質量事故等級的界定應遵照建設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應提供安全生產的證明。
10.和諧共建
申報單位應說明2005年以來和諧共建情況,與業主、施工、制造商和地方合作情況,信譽滿意度如何,是否發生糾紛,應提供一定數量的相關單位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中應有合作單位名稱、聯系人及電話。
11.管理制度
申報單位應說明2007年以來本單位質量、環境、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情況,通過第三方認證的應提交認證證書的復印件。
12.工程驗收
申報單位應說明2007年以來工程驗收情況,并提供返工率情況。應提供驗收報告或回訪的依據,以質檢部門記錄為準。
13.獲獎情況
申報單位應提供2005年以來的獲獎情況并提交相關證明或獲獎證書的復印件。
14.文化建設
申報單位應說明2005年以來企業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物質文化建設的情況與成效。
15.公益事業
申報單位應說明2005年以來企業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情況,并提供有關部門證明材料。
16.榮譽稱號
申報單位應提供2005年以來企業獲得各類精神文明建設榮譽稱號的相關證明。
17.申報單位應提交自評報告的目錄,并按照《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誠信評估評分細則》中評價指標的順序依次敘述。
18.申報表中年檢情況、資信情況、納稅情況,除單位蓋章外,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或納稅先進單位稱號的證明,銀行出具的信用證明或銀行授予的資信證明。
二、第一批復審單位自評報告的內容
1.執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申報單位應說明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執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的情況,有無違規行為。進行勘察時必須有立項文件,若沒有相應文件勘察單位簽字蓋章,提供了勘察報告屬違規、違反程序。以地方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公布的記錄為準,應提供證明。
2.承攬業務
申報單位應提交自批準為誠信單位完成項目清單,并說明有無超越資質、以其它單位名義承攬業務或其它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問題。以地方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公布的記錄為準,應提供證明。
3.法規中禁止的其它行為
申報單位應說明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有無違反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有無行政主管部門的處分記錄。以地方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公布的處分記錄為準,應提供證明。
4.執業技術人員和注冊工程師
申報單位應說明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注冊人員的執業狀況,有無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有無私自為其它單位勘察設計項目簽字、蓋章的情況,并提交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發生變化的注冊工程師及工程負責人、審核人的人員清單,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學歷、職稱、崗位、是否為返聘或外聘人員。以地方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公布的處分記錄為準,應提供證明。
5.執行國家收費標準情況及是否有不正當競爭的情況
申報單位應說明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執行國家收費標準情況(合同號、名稱、綜合米金額)及是否有提供回扣等不正當競爭的情況。國家收費標準規定勘察設計收費的浮動率為±20%,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供企業執行國家收費標準的情況,如申報單位無壓價行為應提供全部項目合同及工程結算單。
6.合同履約
申報單位應提供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依法簽訂合同及合同履約情況,提供的旁證材料不少于5%。電話回訪是可以接受的形式,顧客回訪記錄應有回訪單位名稱、聯系人及電話。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首次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評為“守信企業”或“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的應提供證書復印件。
7.技術法規中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
申報單位應說明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有無被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情況。
8.節約、環保
申報單位應說明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措施與成效,是否滿足國家節能環保要求,有無違規。應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
9.安全質量
申報單位應說明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安全質量情況,有無安全質量責任事故、安全質量投訴和安全質量糾紛。關于安全質量事故等級的界定應遵照建設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應提供安全生產的證明。
10.和諧共建
申報單位應說明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和諧共建情況,與業主、施工、制造商和地方合作情況,信譽滿意度如何,是否發生糾紛,應提供一定數量的相關單位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中應有合作單位名稱、聯系人及電話。
11.管理制度
申報單位應說明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本單位質量、環境、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情況,通過第三方認證的應提交認證證書的復印件。(已提供過認證證書復印件的,可不用重復提供)。
12.工程驗收
申報單位應說明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工程驗收情況,并提供返工率情況。應提供驗收報告或回訪的依據,以質檢部門記錄為準。
13.獲獎情況
申報單位應提供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的獲獎情況并提交相關證明或獲獎證書的復印件。(如果沒有更高等級的獎項,可不提供相關證明)。
14.文化建設
申報單位應說明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企業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物質文化建設的情況與成效。
15.公益事業
申報單位應說明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企業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情況,并提供有關部門證明材料。
16.榮譽稱號
申報單位應提供自批準為誠信單位以來企業獲得各類精神文明建設榮譽稱號的相關證明。
17.申報單位應提交自評報告的目錄,并按照《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誠信評估評分細則》中評價指標的順序依次敘述。
18.申報表中年檢情況、資信情況、納稅情況,除單位蓋章外,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或納稅先進單位稱號的證明,銀行出具的信用證明或銀行授予的資信證明。
三、關于勘察設計合一的單位申報問題
關于勘察設計合一的單位,勘察設計合一的單位可以勘察分院、勘察或巖土工程公司(分公司)申報。如該分院(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在申報表上可用院(公司)名稱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四、關
鑒于巖土工程施工涉及面廣,誠信評估較為復雜,故暫不列入此次誠信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