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工作的通知
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兩次視察北京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北京總體規劃的重要指示,強化“首都風范、古都風韻、時代風貌”的城市特色,大力推進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弘揚歷史文化、保護優秀近現代建筑工作。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的保護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是促進城市建設發展與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協調發展的重要工作,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建設部《關于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規〔2004〕3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認識到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是體現城市歷史文化發展的生動載體,是城市風貌特色的具體體現,是不可再生的寶貴文化資源,必須依法做好保護工作。
二、對于已經確定的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決定調整或撤消。各建設單位要自覺保護北京市已確定的優秀近現代建筑。不得進行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見附件:北京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名錄)原有立面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建設活動。在保護范圍內和建設控制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都必須依據法定程序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遭到破壞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勘察設計單位要嚴格執行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增強保護意識。對于在違法違規拆除、損毀、擴建、改建優秀近現代建筑的過程中提供了勘察、設計方案或技術咨詢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我委將依法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