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規劃委提出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有關要求
來源:北京工程勘察設計協會
發布時間:1970-01-01
近日,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發出關于貫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通知指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印發了《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此規定對于落實巖土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管理法律責任,保證巖土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
一、自
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應在規定的技術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凡未經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章的技術文件,不得作為巖土工程項目實施的依據。
三、對年齡超過70歲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原則上不再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個別年齡達到70歲,但身體狀況良好、能完全勝任工作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請,同時提交聘用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在本單位執業的證明,市規劃委可受理其延續注冊事宜。
四、在過渡期內,暫未聘用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按《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