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 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辦字 〔2013〕130 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機構工作,提升全省勘察設計行業水平 ,決定對建設工程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機構實施信用量化考核管理(以下簡稱量化考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采用記分機制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量化為相應的分值并編制成記分標準。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 發現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同時予以相應記分,對積分達到一定數量的企業和機構進行相應處理。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全省統一的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信用量化考核平臺。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 構作出行政處罰或處理的10個工作日內,將記分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計入信用量化考核平臺,處罰、處理情況及其相應的執法文書由作出行政決定的單位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二、管理范圍
在河北省行政管轄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機構,一律納入信用量化考核管理范圍。
三、管理方式
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分別予以相應記分,根據積分數量進行相應處理。
(一)記分方法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量化考核記分標 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記分標準》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適時予以修改、調整。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過信用量化考核平臺,對上述企業、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進行匯總和整理,積分結果適時予以公示。
(二)積分處理
根據積分情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積分達到6分時,對企業或機構發出書面警示,約談其法人或單位負責人,省外進冀企業1年內不得進入河北承攬業務;積分達到8分時,本省企 業暫停相關業務進行整頓,省外進冀企業2年內不得進入河北承攬業務;積分達到12分時,本省企業停止相關業務,重新核定資質條件。
(三)記分周期
記分周期2年,即從當月起逆推24個月,滾動記分,不設清零(停業整頓后繼續開展業務的,積分記4分;重新核定資質條件后繼續開展業務的 ,積分記6分)。
四、其他要求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量化考核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試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全省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 構信用量化考核實行統一管理。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內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機構實施量化考核管理,原則上每年開展至少一次監督檢查。
實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量化考核管理不改變現有的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勘察設計從業人員依法處理 、處罰的程序,不得將記分代替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從業人員的處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