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建筑設計行業誠信評估填表說明
我分會就中設協字[2010]第29號文件“關于在全國建筑設計行業開展誠信評估工作的通知”中出現的相關問題統一答復如下:
一、申報條件調整
1、“凡具有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建筑工程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均可申報”改為“凡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均可申報,并提供建筑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復印件”。
2、“必須是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或建筑設計分會的會員單位”改為“除了是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或建筑設計分會的建筑設計會員單位之外,各省、市、自治區勘察設計協會的建筑設計會員單位也可申報”。
二、申報時間調整
現定于
三、全國建筑設計行業誠信單位申報表的說明
1、凡是沒有具體規定所需資料年限的,均由各申報單位提供 2005至2009年的相關證明材料。
2、相關材料復印要求中所提出的“有效期內的各類認證證書”指管理體系證書。
3、“申報理由”應簡述本單位在經營、財務、管理、創優、獲獎、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概況,認為可以達到申報的條件。
4、“納稅情況說明”應填報經審計的財務年度報告中,各項稅費的繳交情況,附復印件加蓋公章。
5、“年檢情況說明”應填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年檢的結果,附復印件加蓋公章。
6、“資信情況說明”應填報單位財務狀況,例如資產總額、凈資產總額、負債率、利潤總額、及所有者權益情況,附復印件加蓋公章。
全國建筑設計單位誠信評估評分細則
評價指標 |
標 準 分 |
單 項 分 |
評分標準 |
備注 | |
遵 守 法 規 |
行業法規 |
10 |
5 |
執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無違反法規行為得5分,違反程序不得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書面證明,加蓋公章,不提供者不得分。 |
5 |
無超越資質或以其它單位名義承攬業務得5分,違反不得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書面證明,加蓋公章,不提供者不得分。 | |||
市場法規 |
15 |
5 |
執業注冊人員無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無為其他單位勘察設計項目簽字、蓋章、掛靠得5分,違反不得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書面證明,說明專業技術人員和注冊人員的執業情況,加蓋公章。 | |
5 |
無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或無提供回扣進行不正當競爭、依法納稅得5分,違反不得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書面證明,說明企業執行國家收費標準的情況,加蓋公章。 | |||
5 |
依法簽訂合同,合同履約率>90%得5分,>80%得4分,>70%得2分,<70%及以下不得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2007至2009年的合同簽約數、履約數及履約率的書面說明,加蓋公章。 | |||
技術法規 |
10 |
10 |
勘察設計文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得10分,不符合按情況扣5至10分。 |
當年被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者為不符合。 | |
社 會 責 任 |
綠色、節能 環保 |
20 |
5 |
達到國家環保和節能要求得5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達到國家環保和節能要求的書面說明,加蓋公章。 |
工程驗收 |
5 |
工程驗收均合格得5分,少量返工得2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2006至2007年設計完成,目前已經竣工驗收的項目清單,并提供每年3項工程的驗收報告復印件,加蓋公章。 | ||
客戶滿意 |
5 |
與業主和諧合作,信譽滿意度高得5分,發生糾紛按責任大小扣2至5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與業主和諧合作的書面說明,加蓋公章。 | ||
勞動保障 |
5 |
按規定繳交社保、醫保等費用,職工福利有保障,得5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相關財務證明,不提供者不得分。 |
企 業 形 象 |
管理制度 |
35 |
10 |
有認可的環境、健康安全、質量管理體系證件得10分,環境、健康安全、質量管理體系缺一項扣2分,無章可循不得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相關認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并對運行情況作簡要說明。 |
責任事故 |
5 |
無安全質量責任事故得5分,發現安全質量責任問題按項目每項扣2分,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設計質量檢查中評為不合格的扣5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安全質量情況的書面說明,加蓋公章。 | ||
獲獎情況 |
20 |
獲省部以上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勘察、標準、軟件獎或優秀企業等行業專項獎得5分,部門或地區獎得3分,QC小組獎0.5分,20分封頂。 |
申報單位應盡量提供齊全獲獎情況的資料,證書復印件,也可只提供數量累計不超過《評分細則》中所規定的分數限值的項目資料,均要加蓋公章。 | ||
文 化 建 設 |
文化建設 |
10 |
4 |
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見成效,企業和諧得4分,企業內部不穩定、職工群訪、問題較多不得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企業文明建設和成果的書面說明,加蓋公章。 |
公益事業 |
2 |
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得2分,無業績不得分。 |
申報單位應提供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有關部門證明材料或捐款票據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 ||
榮譽稱號 |
4 |
獲中央、省部級精神文明建設獎或行業協會授予的精神文明建設榮譽稱號得4分,地市級授予榮譽稱號得2分,無榮譽稱號不得分,4分封頂。 |
申報單位應提供榮譽稱號的相關證明,不提供視為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