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工作程序
第一條 【申報主體】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可由建設單位(含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二條 【申報條件】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申請設計標識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應當完成施工圖設計并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符合國家有關建設用地、規劃、立項等基本建設程序的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的標準規范和規章政策。
(二) 申請運行標識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應當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第三條 【評價工作環節】綠色建筑評價工作包括提交申報材料、形式審查、專業評價、專家評審、公示、公告和頒發標識等環節。
第四條 【申報材料】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單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促進中心和市勘察設計與測繪管理辦公室提出申報,申報材料電子版表格可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科技之窗欄目(網址:http://www.bjjs.gov.cn)和市規劃委網站勘察設計與測繪公共服務平臺下載中心(網址: http://kscg.bjghw.gov.cn/web/)下載。
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書(一式七份);
2、自評估報告(一式三份);
3、相關證明材料(具體要求詳見北京市綠色建筑設計、運行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一式一份);
4、所有申報材料的電子版光盤一份。
第五條 【形式審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促進中心和市勘察設計與測繪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標識的申報工作,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返回《審查結果告知書》。對資料不齊全的,限期補正,受理日期自申報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
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返回申報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促進中心和市勘察設計與測繪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業評價。
第六條 【專業評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促進中心和市勘察設計與測繪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業評價。專業評價由工作經驗豐富、熟悉綠色建筑評價工作的專業人員根據已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資料,核實申報單位的自評結果,必要時還需對項目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核實。
第七條 【專家評審】專業評價合格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促進中心和市勘察設計與測繪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專家由7-9名單數組成,從北京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不得與申報項目的相關單位有利害關系。評審專家按照北京市《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評價細則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經專家評審組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形成評審意見。
第八條 【公示】未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促進中心和市勘察設計與測繪管理辦公室退還申報資料。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將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30天。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項目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規劃委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委將不予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九條 【頒發標識】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項目,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委審定和公告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委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編號和統一格式制作并頒發證書和標志。
第十條 【信息查詢】申報單位可通過網站、電話、郵件等方式查詢相關信息、格式文件、申報進度及公示、公告等內容。
第十一條 【流程圖】綠色建筑評價工作流程圖如下: